这个医疗事故的悲剧可以避免吗?

admin Post in 2012.08,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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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国建医师

 病案概述:50岁女性病人,乳腺活检术后出现流感样症状及不可逆转的器官损伤,最终死亡。

 临床经过: 50岁女性患者,周五行乳腺活检。第二天,病人出现流感样症状,如恶心,腹泻,头痛及发热。周日,她与乳腺外科手术医生通了电话。 外科医生将她转诊给家庭医生(primary care physician PCP)。

  周一早上9点,病人到达家庭医生诊室,被发现血压低,且不稳定。在家庭医生陪同下,病人前往急诊科。

  上午11点,急诊科接诊医生对病人进行了初步检查及治疗。在抽取血液标本后,病人开始接受静脉输液。实验室结果显示肝肾功能受损。

  医生对病人进行了体格检查,但没有对乳腺活检部位检查评估的记录。

下午12:30,急诊医生初步判断病人可能有患有肝炎,决定将病人转入病房治疗。为了缩短病人的等待时间,他没有与急诊科的住院医

 生沟通,而是直接与住院处联系。

下午3:00点,该医生向接班的急诊医生交班,并说明该病人目前已属于住院病人。

下午5:00点,一位在临床工作刚一年的住院医生浏览了病人的医疗记录。当小剂量多巴胺不能有效地维持血压水平及有效尿量时,医

疗人员决定将病人转入重症监护病房(MICU)。由于MICU没有床位,病人不得不继续留在急诊室。根据医院的条例,病人再次属于急诊

科诊治,并直到转诊为止。

  晚上10点,当转入MICU时,病人出现发热,血压持续低下。但仍没有对腺活检部位检查的记录。MICU住院医生初步诊断病人为败血症,

  决定立即进行中心置管,以便快速补液及给药。在置管过程中病人心跳停止,且出现持续昏迷。

  第二天(周二),一位肾科会诊医生注意到病人乳腺活检部位令人吃惊的外观,伤口明显感染。外科会诊医生(下午5点)支持活检部

  位感染的诊断。此后病人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直到一周后死于由于乳腺活检诱发的败血症及中毒性休克。

  诉讼: 病人财产代理人对急诊科的两位值班医生,MICU的当值医生及MICU的一位住院医生提起起诉。

  判决结果: 最终这桩纠纷的判决在一百万元以上。

  分析

1,  在大量补液的情况下,持续性的低血压和低尿量与肝炎的初步诊断不相一致。因而,注意及时对病人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再评估,将

有助于医务人员考虑到一些不“常见”的情况。未能对病人新出现的临床征象及实验室结果进行再分析评价,限制了医生诊断思考的范围。常规情况下应对病人情况进行定期的重新分析及评估。内容应包括常规的体格检查,新到的实验室检查结果,重要的生命体征及临床基本状况:意识水平,痛楚及尿量。

2,  在病人留住急诊科及在MICU的早期,缺乏对病人乳腺活检部位检查评判,因而导致了病因诊断的延误。对表现为以发热为主诉,或

伴随有发热症状的病人,应该常规对新近外科手术的部位进行检查及评估。外科手术部位应定期常规地进行检查及评估,并准确地记录在案。

3,  病人家庭成员坚持认为“在急诊科,医生对病人的治疗很少,甚至于基本没做什么”。他们看来,在急诊科的10个小时里,没有人

负责安排病人的治疗。病人的兄弟承认医生们确实来看过病人,但他认为病人并没得到应有的关注和治疗。医务人员应主动对病人及家庭成员做自我介绍,并与他们建立良好的交流沟通的方式,从而增强病人及家庭成员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的质量的认知。

4,  住院处接收病人延误、MICU转诊延误最终导致病滞留于急诊科。但急诊科医生却不明确他们对病人应负的责任,由此使病人的临床

征象未被及时观察发现。而这些症状很可能有助于败血症的及时诊断,并提示及时使用抗生素。明确处于交接之中病人的医疗监护职责,会减少由于对职责不明而导致的监护治疗疏忽。

5,  在病人留住急诊科期间,从12:30 到下午5:00,在病人开始静脉使用多巴胺后,没有医生观测监护病人的文件记录。这更进一步

证明急诊科在应该对病人负有责任的情况下,而没有对病人给予应有的标准治疗和监测。确保病人安全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在医生与医生交接病人时的充分交流,以使彼此都明确,从何时起病人的监护职责开始转移。医院应该建立常规的基本条例,以便于确定及明晰病人交接过程中,哪一个医疗单元应该最终对“住院过程中的”病人负有责任。这将有助于防止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发生。

6,  病人家属坚持认为,由于没有得到及时的外科会诊,没有及时地应用抗生素,病人实际上没有得到规范的治疗。专家们的分歧在于,

即使有及时的外科会诊及抗生素的使用,能否改变病人的最终结果。但无论是在急诊科还是在MICU, 都没有对患者乳腺活检部位的检查评估记录,难以对这一辩护提供任何依据。真实客观记录所有检查评估的病人资料,采取治疗措施的缘由,会为法律诉讼提供最基本的证据。

7,  由辩护方支持的一个讨论小组在评估该案差错时,甚至直接评论说,在整个过程中,每一个医生都只是“转交病人”。急诊科的治

疗过程被描述为消极的,不标准的,不连续和不及时的。本案例中有许多因素都可能引发诉讼及赔偿:多方医疗单元及个人涉入,各方对各自的责任不明确,医疗文献记载欠缺及最后灾难性的后果。

  经验教训:

  1, 对病人的检查评估应包括近期外科手术的记录及评分。

  2,当新临床及实验室资料与原始结论有冲突时,应对初步诊断重新考虑。

  3,为减少治疗的延误以及不正确的治疗,急诊科医生应明确对留住急诊科病人的临床职责。

  4,病人及家庭成员对医务人员在职责上的含混及疏忽极为敏感,并由此推断病人得到了不标准的治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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