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之错 ?????

Editor Post in 2008.10,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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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

案例之一:一位38岁妇女自己无意摸到左侧乳房包块,非常紧张, 因为她的一位好友近期死于乳腺癌, 她匆匆就诊于妇产科门诊。妇产科医生进行乳房检查后未发现异常,但建议做普查性乳腺片。 病人在就诊3个月后作了乳腺照片,报告为正常。 检查前填表时病人没有说明自己摸到包块的情况。

3个月后,她怀疑自己怀孕又来看妇产科医生, 没有提及乳腺包块。 医生为其作了盆腔检查,但没有做乳腺检查,也没有讨论乳腺片结果及询问乳腺情况。

又过了六个月,该病人又来常规体检。她告诉妇产科医生,她仍摸到乳腺包块,并且月经不正常。医生检查后证实确有2厘米大小肿物。 随后经超声波指引下活检诊断为乳腺癌四期已转移脊柱。 追问其家族史, 家中多个成员患有乳腺癌,包括36岁的表妹及50岁的姑妈。 此前在妇产科医生的病例中并无乳腺癌家族史的记载。

此病人确诊后经受了乳腺根治术,放疗,化疗及双侧卵巢切除。 她还并发脊柱压缩性骨折,预后不佳。

病人状告放射科医生及放射中心,由于延误诊断而至不良预后, 结果病人胜诉。

这个案例的延误诊断仅是放射科医生的责任吗?

1,妇产科医生有责任吗?

1) 一般的临床原则看, 如果30 岁以上病人自己摸到包块, 医生应该建议“诊断性乳腺片” 而不是“普查性乳腺片” , 即使医生没有检查出或没有事先知道其家族史。

2)妇产科医生没有向放射科医生提供相应的临床资料以提醒放射科医生重点检查某个部位

3)妇产科医生没有获得并记载乳腺癌家族史

4)妇产科医生没有特别指导病人随诊,一般做了乳腺片应复诊再行检查

5) 当病人3个月因为其他原因就诊时,该医生应该询问检查及讨论乳腺包块

2,病人有哪些责任?

1)初诊时因好友死于乳腺癌而情绪激动,以至给妇产科医生错觉,以为她是神经过敏而先入为主,没有重视。

2)做乳腺片前填表时没有填写自摸到包块的情况, 也导致了放射科医生的疏忽。 (参考 Crico)

案例之二:62岁男性病人一向健康,突然出现便血就诊于其家庭医生。他没有结肠癌家族史,也没有其他不适,从没按医生建议的在50岁后做过结肠镜普查。 医生为其作了直肠指诊,指套上见血,诊断倾向于痔疮,但建议2周后复诊并预约结肠镜检查。病人没有按嘱复诊也没有预约结肠镜。2个月后病人给家庭医生诊所电话,报告腹痛及胀气,护士建议他改变饮食,不见好的话再说。 有过了两个月,他又打过电话报告腹部不适,但没有预约看医生。医生并不知这些电话的情况。 又过了六个月,病人就诊于急诊室,厌食,恶心,腹痛,大便潜血隐性,诊断为不完全肠梗阻,给予抗酸药令其回家。三天后再次就诊于急诊室,严重腹痛,诊为肠梗阻行急诊手术,术中诊断晚期结肠癌。病人于术后三天死亡。

死者家属状告家庭医生,但被法庭驳诉。

这位没有被告倒的家庭医生显然没有原则性错误,他仅看过这位病人一次,他在病人初诊时就建议了结肠镜并记录在案,是病人没有预约此检查也没有再回来随诊。然而,他是不是一点责任没有呢?当然不是!

这位医生应该在初诊时给病人更多的警告,强调结肠镜的重要性;

医生对于所建议的检查应予随访,当然这在大部分医生是难以做到,也没有硬性规定;

这位医生应对于其护士及助手应加强监护及整顿,病人的电话应有记录,并一律由医生过目。对于其下属的工作失职及诊所的管理不善,这位医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如果该医生收到电话记录,在这一病例情况会很有不同。

当然,这个病人自己的责任是主要的。 作为病人,最重要的一点是遵守医嘱,尤其是出现便血这样的症状。 后来出现腹痛, 应及时预约看病,而不是反复打电话而听之任之, 这是基本常识。所以,对于医患,都应吸取血的教训。

(参考 Crico)

案例之三:一位住在芝加哥的的妇女,由于其四个月婴儿咳嗽不止而到附近的药店买了无需处方的止咳药,结果造成悲剧致婴儿死亡.母亲悲痛之余被告知此药有一种有害成分dextromethorphan.,对成人多可正常排出,,婴儿则因代谢功能尚缺就可能致命.这位母亲如梦方醒,控告药店及药商犯有疏忽罪,未在她买药时明确告知.

药商确在说明中指出可能危害,然而此药之前却未有严重的先例,因而对危害只是一带而过,不可能危言耸听,使人望而却步.似乎药店更有机会向购买者详细解释利弊.问题是这位妇女并未告知药品用于何人,如何主动解释上述机理.然而从这位妇女的角度说,既然对药负性一无所知,便很难主动提及是特别用于婴儿.她当然相信药店的专家们有责任替用户防患于未然,防止这类悲剧的发生.

美国药店负有独立监管病人的义务,须掌握注册病人的主要医疗状况如过敏,禁忌药等.质疑甚至推翻医生的处方.美国民众依赖于药店的把关和咨询作用是自然的事情.然而再有专业水平,如没有病人配合,也无法有效行使职能.

目前诉讼尚未有定论,而药商已主动撤下两岁以下儿童原所使用的感冒和咳嗽药物。FDA已建议六岁以下儿童勿用此类药品。

这件事的启示是.药物发展永远不可能完美,无毒的药品也是不存在的。对婴幼儿的感冒和咳嗽尽管医疗检查系统发达,依然有这样的灰色地带无法界定法律责任.为了确保人民的健康与安全,光有健全的制度和程序依然不够,公民的医学文化水平也需达到一定的程度,方能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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