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帮助下的安乐死逐渐为美国社会接受?

Editor Post in 2009.02, 医学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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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美国华盛顿州全民公投允许医生帮助下的生命终止。12月蒙大拿州女法官Dorothy McCarter裁决本州绝症病人选择有尊严的死亡是宪法保护的神圣权利。在此之前的十年俄勒冈是全美唯一允许医生协助自杀的州。

安乐死是美国医学和社会禁忌之一,为华人医生难以熟悉却又必须了解.   几十年来美国主流社会逐渐发展出一套”政治正确”(political correctness)的意识形态和理念禁忌,如种族或人种的生理差别,男女差别,堕胎等。这些主流意志形态以占据道德高低自居,并有浓重的理想主义特征和宗教信仰背景,但他们不明言这一点,而宁可说是人文的和普适价值。不熟悉这点的国人往往不能理解为何这些论题成为政治风景的重要组成。

其实目前美国对待濒死病人和“安乐死”的实践越来越带有“实用主义”的倾向-毕竟维持生命和人权是有代价的(不是指病人所受痛苦这种代价-生命维护者不考虑这种代价)而美国经济又今非昔比。总的说,对于绝症晚期病程医生只好逐次加大吗啡等镇痛剂用量以减轻病人痛苦,并最终导致病人死亡。有自主性的病人可以选择停止积极治疗和撤除生命支持以图加速这种过程。

任何地方和国家,医生帮助的自杀,如果没有足够的理由都属违法,这是不言自明的。例如你不可帮助一个失恋的年轻人轻生,也不可帮助一个算是健康的孤寡老人结束生命。只有在痛苦难耐的绝症病人,才可能讨论“安乐死”的选项。

设想你是一位医生并有机会碰到一位绝症患者在倍受痛苦折磨后请求帮助结束生命。你会回答什么呢?对他说生命可贵宁可吃镇痛药也要享受下去的大道理, 还是冒着被他鄙视的风险坦诚相告:如果帮你我就会被指控为杀人犯,哪怕你写求死“委托书”也不行。

美国社会和相关法律定规对安乐死问题的虚伪特性(同时也相互矛盾)给不甚了解人文背景的中国籍医生是一个困惑和挑战。美国病人多信教(不限于基督教),相信自杀会遭受极罚不能上天堂,然而他杀就无妨。然而同样宗教也禁止杀害他人否则也可能下地狱。而且自杀和“请求他杀“有何区别呢?

在二战中由于纳粹德国的种族灭绝罪行,以及令人发指的消灭绝症患者,精神病患者等,震憾欧美思想界。后者在犯下上述罪行时无不是打着“优生“和优化(或净化)种族的”良好“的名义并教育执行的医护人员,并且往往得到病人(或其家属)的“同意”,以至于战后审判时许多杀人者依然相信他们是在做好事,是在以自己心灵的痛苦为代价帮助绝症病人结束”无尊严“的生命。为使悲剧不再重演,主流釜底抽薪将“安乐死”之辩视为禁忌之最(另外的禁忌如堕胎,同性恋等则是古已有之)。他们宣扬对生命(哪怕残缺)的不折不扣的也是不惜代价的维护, 而将形形色色的 “安乐死” 倡导者(哪怕是有限制的)打成纳粹和反人性。由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后者无法摆脱这一阴影,他们所能提出的理由未能超出纳粹的理论(如本人痛苦,社会负担等)。然而这一理想主义的虚伪处在于,他们是打着保护病者生命权益的人文主义的旗帜,却演变成将保护和延长“生命”成为终极目的,反不顾惜这一生命其实已在折磨生命的主体(病人),以及病人希望及早结束痛苦的意愿(不妨说也是一个权益),显露出重神权轻人文的宗教理念。然而近年后者也开始与前者争夺道德高地,提出了“让生命享有尊严”(仅有生命是不够的,有“尊严” 的生命才有价值),选择死亡是”天赋人权”,亦是“宪法赋予的权力“。道德是必需的,但人们乐此不乏地大打道德口水战。但也惟有如此,后者方能猜开始反击并与前者一争高低。道德战争是必需的,因为这是显示人类与动物不同之处,但太多反而走向反面. 也许美国社会能以此为开端,逐渐走出“政治禁忌“的阴影,以正常心态来对待这一艰难却无法回避的有关人生,社会和伦理的难题。 (本刊 王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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