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处理医疗事故相关法律的比较研究(三)

admin Posted in 2010.08, 主题, 期刊,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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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涓, 王朝曦, 李昂, 宋文质

3. 法庭判案决策程序的设定的比较

由于中美两国处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庭对处置审验证据、判案和确定赔偿的法庭判案程序的设定,特别是决策的程序的设定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在这里只能进行简单的比较。

美国的法庭判案决策程序在设计上从决策的科学性出发,处处考虑到法庭上权力的分配与制衡。对于医疗事故案件,没有任何一方拥有绝对的权力可以控制案件诉讼的每一个步骤。法律程序的每个环节都由所认为最适合的人来负责,同时又受到其它方面的制约。1)由法庭确定证据:在双方律师向法庭提供各自作为证据的事实之后,由法官根据民事案件程序法来决定那些事实可以作为本案件的证据。2)由与案件当事双方独立的陪审团判定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在法官向陪审团详细解释、说明相关的法律判定标准后,由陪审团根据法庭确定的证据来决定本案的事实真相并判定被告是否负有法律责任。3)由法庭量刑:当陪审团判定被告负有法律责任之后,法官根据法律来最终确定相应的赔偿。这样的分工可以避免法庭采用有偏见的证据及非法取证,并且科学地将对事实和责任的判定与确定赔偿分开,提高了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另外,医学专家在法庭上参与的目的是帮助陪审团搞清、理解和案件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而没有权力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结果做任何的判定。 More »

中美处理医疗事故相关法律的比较研究 (二)

Editor Posted in 2010.06,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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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涓 王朝曦 李昂 宋文质

三、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庭程序的比较

医疗事故案件的法庭诉讼程序基本上可以分成三个步骤:第一步,在法庭上陈述并通过交叉检验当事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决定哪些事实对本案有法律上的意义,即确定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第二步,根据所确定的证据和判定医疗事故的法律标准,判断被告医务人员是否负有法律责任。 第三步,根据现有法律对已确定的医疗事故责任来确定赔偿及惩罚。本篇文章主要集中在比较中美法庭程序中判定医疗事故的法律标准、医学专家在法庭上的作用及医学专业知识的应用,和法庭的判案决策程序的设定。 More »

中美处理医疗事故相关法律的比较研究 (一)

Editor Posted in 2010.04,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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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涓 王朝曦 李昂 宋文质

对医疗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是产生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目前国内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通常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仅包括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2002年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又是在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基础上做了很多的修改和补充后产生的。 More »

谁之错

Editor Posted in 2010.02,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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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X-光片翻转,一名38 岁女性在准备做椎间盘切除术时,被做了错误的后背切口和半椎板切除术,从而导致左腿和后背疼痛后遗症。

临床事件

一名38岁女性,有长期下后背发作性疼痛病史,因近期严重右下背部疼痛并放射至右腿,及伴有右大腿与小腿外侧麻木而来家庭医师处就诊。核磁共振提示退行性椎间盘病变,轻度中心型椎间盘凸出,及中度右侧旁中央椎间盘脱出。保健医生推荐她去看神经外科,神经外科医生建议她做右侧第五腰椎至第一骶椎间微型椎间盘切除。这名医生在她的病例准备记录上写到,该病人有长期右下肢放射性神经痛,保守疗法难以控制。在外科手术的当天,病人在标记针插入椎体之前,在手术室接受了全麻。主治医师与一名高年住院医及一名低年住院医来到手术室,主治医师讲解了手术过程。他们没有注意到这张X光片被放反了。 More »

美国判定医护人员失职的职业行为标准 (Standard of Care)

Editor Posted in 2009.12,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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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涓  王朝曦  宋文质

一. 背景介绍

本文作者曾在“美国医疗损伤责任相关法律介绍”一文中介绍了在医疗损伤纠纷中可用的法律诉讼根据。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按医护人员失职提起的诉讼。文章中也简单地介绍了判定按医护人员失职提起的医疗损伤责任纠纷案件的四个必要条件。其中之一就是被告医护人员在处理声称受到伤害的病人的时候偏离了医护人员的职业行为标准。这篇文章将进一步详细地介绍职业行为标准的起源, 应用程序和有关问题的讨论。 More »

谁之错?

Editor Posted in 2009.10,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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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学君医师

 

案例50岁男性病人由于大便潜血由家庭医生转给消化科医生,行胃镜及结肠镜检查。结果显示轻度胃炎及痔疮,未见活动性出血。6个月后复查胃镜没有新的异常发现。又过了6个月,病人因出现缺铁性贫血而又行结肠镜,切除了三个良性息肉并发现患有憩室炎。同期作的小肠造影未见异常。这时候消化科医生认为没有必要进一步检查,于是转回其家庭医生随访。结果一年后,病人诊断为结肠癌,尽管手术及化疗,仍在两年内死亡。其后,病人的妻子状告其家庭医生及消化科医生,没有及时的作出诊断以致病人死亡。经专家组审查,发现其结肠镜检查延迟了6个星期,是由于患者因公出差而推迟检查日期,与医生无关。专家组认 More »

谁之错???

Editor Posted in 2009.08,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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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医院气度小, 人道代价高

来自中南美危地马拉的Luis Alberto Jimenez在佛罗里达非法居留期间因车祸导致脑损伤,免费就治于佛州Martin医院 ,长达数年。因非法居留身份,该医院无法获得政府补助,损失巨大,因而于2003年5月通过移民局用飞机将其遣返回危地马拉,并在当地某医院就治至今。由于医疗条件的差异以及巨大的医药费用,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今年控告马丁医院歧视非法居留者未提供必需的医疗服务。7月27日Stuart地方法庭判病人家属败诉,裁定因对方是非法移民, 所以医院(和政府)没有义务为其支付医疗费用。病人家属打算继续上诉上级法院。此案由于涉及医院自行主张遣返非法居留者从而省下巨额”人道”费用,确是形势逼出的非常手段,堪为效法. 反对者指医院见利忘义,背叛了美国长期奉行的人道主义.然而, 人道主义代价沉重, 在对非法居留者大行”人道”却转而剥夺沉默且不甚知情的合法公民,是否也有几分不人道呢.非法居留者是否可享受美国医疗资源,是近年奥巴马医疗体制改革的疑点之一,一直受反对者的穷追不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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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之间电子邮件的利与弊

Editor Posted in 2009.06, 法律顾问,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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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0年代中期电子邮件的兴起,在临床医学界的应用经历了很长的过程。到了90年代随着电子邮件的普及而在临床应用方逐渐广泛化。目前已有人提出“电子邮件医学”的概念说明问题的普遍意义。使用电子邮件有助于医患之间的有效交流,节省人力及费用,减少电话的麻烦,增进病人的参与感,而且相对于电话优点是有记录在案,有凭证可循。由于时间上可以不同步,相对于电话的种种方便自不言而语。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及不可避免的。首先保密性打了折扣,电子邮件在计算机里留有复印件,甚至自动保留数年以上;由于电子邮箱的某种相似性或者计算机系统病毒等因素邮件有可能送错;如果使用工作单位的电子邮件发信,雇主有权查看其内容;对于应该绝对保密的病情例如精神病,吸毒,性病或其他传染病的情况难免有泄密的可能。其次,电子邮件的备案可以作为法庭证件,如果医生或病人表达不当,可能会有麻烦。再者,收件的时间有可能有迟缓,对于一些较为紧急的病情就可能延误;还有可能自动进入垃圾邮箱,使收信方没有收到,会引致另一方不满,误解甚或事故,引起不必要的医疗纠纷。这里就提出一个问题,如何正确的使用电子邮件方可避免这些情况呢,而使电子邮件在临床发挥其最大的效益呢? More »

谁之错???

Editor Posted in 2009.06,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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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岁男性,餐馆洗碗工人,其手患有深度裂伤当天就诊。先由医生助理(PA)初步分诊,转至外科。由执照临床护师(NP)诊治,局部冲洗,清洁,缝合并包扎。病人给予口头医嘱,如何保护伤口及预防感染。次日,病人来电话主诉伤口非常疼痛。治疗护师(NP)给予止痛剂。5小时后,病人又来电话,说止痛剂无效,并且发生寒颤。治疗护师建议他服用消炎药。当天病人又因发烧前来就诊,由医生助理检查其伤口,发现伤口红肿发热,并见一条红线至肘窝。病人服用退烧药后体温仍在华氏100度。被诊断为伤口脓肿,淋巴管炎,及蜂窝质炎。经值班外科医生会诊,医生助理去除了9个缝线的6个,可见脓性分泌物流出,送化验室培养。伤口经冲洗后包扎。然后给病人静脉抗生素后给予口服抗生素令回家。告知次日复诊,嘱将其上臂抬高,如果发生高烧寒颤立即回急诊室。他的白血球是1万七,培养生长链球菌及葡萄球菌。 More »

谁之错?

Editor Posted in 2009.04,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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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 33岁孕妇,曾孕7产5, 患有慢性高血压,哮喘,肥胖 (BMI 40)及妊娠糖尿病, 服用50毫克心得安, 妊娠40 周临产。经检查发现胎儿横位, 超声波检查证实。产科医生与病人讨论,急症刨腹产或外旋转后经阴分娩。病人选择后者, 但是外旋转无效后行刨腹产及产后输卵管结扎。签订手术同意书后,行硬膜外麻醉。 术中胎儿一度心率过缓至70,很快自动缓解。人工破膜后, 发现胎儿体位已正常,宫颈也开了6公分。于是取消手术,让病人回到产房。但是胎儿再次发生心动过缓,产科医生于是又决定刨腹产。 刚要手术,病人的宫颈完全扩张,结果经阴产出活婴,但青紫,APGARS只有1,头皮血PH值是6.9。婴儿收住监护病房,结果发生DIC, 肾衰及癫痫,并发缺氧性脑病,4 天后死亡。产妇状告产科医生,产科医生败诉。 这位产科医生是位年轻医生,临床经验不足,对于胎儿酸血症及其后果认识不足,处理问题不够果断,几次改变治疗方案,而且没向其他医生请教。 更重要的是,没有不断跟产妇交代胎儿的情况,尤其是数次胎心心率下降的情况, 使产妇对于胎儿的情况及预后没有足够的了解。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