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腹-生-子 带来的困惑

Editor Post in 2008.06,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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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 祝荤 

哈伟夫妇婚后多年不育,经不育中心会诊,哈伟夫人患有子宫病变而无法生育。于是哈伟夫妇四处求救,一位远房表妹苏姗自愿为他们借腹生子。哈伟夫妇在不育中心做了试管婴儿手术,然后将试管婴儿移植到苏姗的体内。十月怀胎,苏姗顺利生下一个健康的男孩。此后,哈伟夫妇欣喜的开始抚养孩子, 并给了苏姗一笔可观的答谢费。双方都认为事情应该过去了。然而并没有。 几年过去了,苏姗身不由己地思念从自己身上生下来的孩子,于是经常借机探望,并愈加萌发了要回这个孩子的念头。她来到了律师事务所。一场引起广泛争议的并折磨双方的诉讼开始了。

 试管婴儿技术于1978年问世,从遗传学角度来讲,孩子的归属应该属于精子、卵子提供者,法学原理也是应该尊重这个科学结论的。在民事法律上,世界各国因为传统伦理的差异,适用法律的结果也不相同。在美国,一个”代孕母亲”分娩后不忍心与自己十月怀胎后的产儿分离,于是提供精子和卵子的夫妇将其诉诸法律。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受精胚胎只有长到6至8周后才有生命,受精卵是在代孕母亲的体内由一个非生命体转换为生命体的,于是法院裁定婴儿的合法母亲是这位”代孕母亲”。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公民对自己的身体虽可自主支配,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无限制的,仍要受到一定的约束,比如公民的身体权不得抛弃或让渡。这样的立法,是基于以一种强制性手段来保证公民权利的逻辑。

对于有偿代孕现象应该予以禁止,而对于无偿代孕的行为可以区别不同的情况来认定。按照”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强制地对自治的、善意的民事行为进行约束是不恰当的。但是在现阶段,”代孕母亲”的法律地位很尴尬,探视、抚养、继承等民事权利都是无法得到保障的。换言之,还不能确认她们拥有哪些权利。   

“父精母血、十月怀胎”才是生育的完整过程,单从精子和卵子的所有者判断孩子归属是不完全的。代孕母亲也是孩子的共同所有者,生育孩子和生产其他物品不一样,不能套用普通的产权法。而且,人是有思想和情感的,孩子长大以后,也许他会愿意承认自己有两个母亲,因为代孕一方给予了他(她)温暖的子宫和血液,让他(她)变成了一个活生生的人。

总结: 我们不能强求法律健全,法律是不可能健全的,它永远跟在人类实践的后面。这场诉讼没有判例可援引。相反,它在创新法律。在这个创新的时代我们经常需要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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